GAR對今天這個案件的報道▲
案件涉及的兩造分別是法國公司Arjowiggins和內地山東公司晨鳴紙業。雙方于2005設立了一家合資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了糾紛。2012年,Arjowiggins根據合資協議的仲裁條款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并于2015年底獲得金額人民幣1.67億元的勝訴裁決。
裁決作出后,Arjowiggins向香港Mimmie Chan法官申請并取得執行仲裁裁決的許可。但執行程序隨即被晨鳴紙業向香港法院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打斷。
晨鳴紙業申請撤裁的主要理由為涉案仲裁協議僅僅約定仲裁程序適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規則而沒有明確約定機構,違反內地仲裁法。如此荒誕的借口讓主審該案的Mimmie Chan法官大為光火,不僅立即駁回撤裁申請,還在判詞中斥責晨鳴紙業的撤裁請求“毫無事實依據”(totally without merit)。
扯兩句閑話——司法實踐中的措辭差異其實是比較內地、香港司法文化一個有趣的看點。“缺乏事實依據/沒有事實依據”這樣的表述在內地判決文書中司空見慣,基本上屬于法官的中性評價。而在香港法語境下,totally without merit大概屬于非常嚴厲的批評,以至案件當時也曾被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報道。轉貼一下當時報道的頁面,順便讓讀者認識一下香港仲裁界最重要的人物之一、本公號多次提到的Mimmie Chan法官。
撤裁程序終結后,Arjowiggins重新啟動執行。奇怪的是,盡管晨鳴紙業是一家中國企業,主要資產也在中國內地,但Arjowiggins似乎從沒考慮過前往內地尋求裁決執行。
據判詞記載,晨鳴紙業反倒發出了熱情邀請——“The Company contends that...the proper course is for the Defendantto take steps to enforce the Award in the Mainland”(晨鳴紙業認為,Arjowiggins前往內地尋求執行裁決才是適當的途徑)。
之所以出現這么吊詭的情況,背后顯然有不足為外人道的考量。北大法寶上的一個案例,“申請執行人阿爾諾維根斯晨鳴特種紙有限公司與執行人山東晨鳴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蒸汽供應合同糾紛案((2014)魯執復議字第62號)”或許能透露一些玄機。該案執行申請人阿爾諾維根斯晨鳴特種紙有限公司正是前文說到的Arjowiggins和晨鳴紙業的合資企業。
該案中,合資企業針對自己的中方股東晨鳴紙業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贏得人民幣9000余萬元。但勝訴貿仲裁決最終被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此后又在復議程序中維持了不予執行的裁定。到口的鴨子就這么飛了。
有了山東案殷鑒,Arjowiggins在本案中便調整策略,尋求在香港實現裁決賦予的權利。考慮到晨鳴紙業既不是香港公司,又沒有香港財產,但卻在香港H股上市,Arjowiggins遂以晨鳴紙業拒不執行仲裁裁決為由,向香港法院提出將晨鳴紙業強制清盤的申請。晨鳴紙業則針鋒相對地要求法院向Arjowiggins頒布一道阻止其提出清盤申請的禁令。
Jonathan Harris法官于7月7日作出的本案判詞,力透紙背。Jonathan Harris法官首先指出,通常而言法院并不贊同當事人以強制清盤申請為手段,迫使對手清償債務。香港法院用“清盤程序必須能夠使清盤申請人獲益”等三項條件對自身裁判針對外國公司的清盤申請設置了很高的門檻,反映香港法院在該問題上一貫維持審慎、克制的態度。
然而,Jonathan Harris筆鋒一轉繼續論述到:晨鳴紙業在完全具備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公然拒絕履行仲裁裁決,令人無法接受。很顯然,晨鳴紙業選擇在香港上市,是希望能夠享受香港金融系統、司法系統的種種優勢。香港的司法系統致力于向本地以及域外的投資人提供平等的保護,使來自世界各地的投資人都能建立對香港投資環境可靠性、公正性的信心。
晨鳴紙業拒絕履行仲裁裁決的行為,罔顧香港司法體系的公正,藐視香港法院的權威。如果晨鳴紙業希望繼續在香港上市,就應當遵守Mimmie Chan法官關于執行仲裁裁決的判決。仲裁裁決能否獲得執行,事涉香港的社會公利益(!)。這同時也在提醒其他中國企業,不要幻想從香港金融體系中獲益的同時可以不遵守香港的法律。有鑒于此,本案顯而易見的正確處理就是將晨鳴紙業清盤,并從港股退市!
Jonathan Harris法官的判詞一經下達,晨鳴紙業也不得不在今天一早作出了公告。由于晨鳴紙業目前處于停牌狀態,消息暫時還沒有給股價帶來影響。但如果未來法院進一步下達清盤令,按照Jonathan Harris法官判詞的描述,將產生一系列嚴重后果:
(1) 晨鳴紙業在香港的事務將立即由清盤人接手,公司原本的決策機構出局;
(2) 晨鳴紙業將喪失在港股上市的資格;
(3) 自Arjowiggins提出清盤申請后所有涉及晨鳴紙業股票的交易將歸于無效(意味著具有溯及力,將影響大量之前曾交易該股票的股民);
(4) 晨鳴紙業的聲譽將遭受重創。
晨鳴紙業今早8點多發布的公告,稱已上訴▲
再閑扯兩句:第(3)點是不是覺得有點匪夷所思?明明是內地公司欠債不還,香港法院的懲處措施是將其退市,牽累香港股民。這樣的思路按照我們所熟悉的維穩思路簡直無法解釋你不覺得嗎?
本案后續發展有待觀察。 需要指出的是,香港法官目前只是駁回了晨鳴紙業要求法院禁止Arjowiggins申請晨鳴紙業清盤的訴請(一個雙重否定,有點繞),但并不意味著法官已經要求將晨鳴紙業清盤。據財經媒體分析,晨鳴紙業總資產規模超過800億,市值超過200億,總體財務狀況尚屬健康,為了區區數億元的債務最終鬧到清盤、退市的風險并不高。
● 轉自vincent2014mu,作者牟笛律師。著作權歸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