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環境保護稅改革部署和《環境保護稅法》授權,第十四屆市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決定,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統一按法定幅度的上限執行。
《環境保護稅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環境保護稅法》授權,“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據介紹,本次環境保護稅改革,北京確定執行法定幅度上限的稅額標準,主要是從有利于解決突出環境問題、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優化首都功能定位方面考慮的。
《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提出,到2020年本市大氣中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由現狀80.6微克/立方米下降到56微克/立方米左右,到2035年大氣環境質量得到根本改善。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由現狀約57%提高到77%,到2035年達到95%以上。面對環境治理的艱巨任務,應充分發揮地方稅收調節職能作用,從高制定本市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據介紹,2016年,北京市排污費收入6.13億元,但大氣污染治理投入達165.6億元,水資源保護投入達176.6億元。排污收費金額遠低于環保投入,難以體現“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從高制定本市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有利于強化排污者責任,促進污染企業采取有效減排措施,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是《環境保護稅法》的立法目的。環境保護稅,作為一項地方稅,對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在確定稅額標準上進行了授權。”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充分用好對地方的授權,結合北京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按照法定幅度上限確定稅額標準,與首都功能定位和發展需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