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東莞陽光網
面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資轉賬憑證,當事人當庭否認用人單位曾向其支付工資,主張憑證上的賬號不是其本人的,哪怕在法官釋明虛假陳述需承擔不利后果后,仍堅決否認。
在得到銀行回函確認的情況下,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進行虛假陳述,屬于偽造重要證據,妨礙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最后對這名當事人處以15000元罰款。
工資轉沒轉?雙方掰扯不斷
2016年9月,杜某到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訴,稱其于2015年7月4日入職東莞鳳崗鎮某模具公司,三個月后被公司辭退,該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向其結算工資、不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等,因此要求該公司向其支付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雇的經濟補償金、未購買失業保險的補償金等共計164856.31元。
2017年7月27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開庭審理。庭審時,作為被告方的模具公司表示,杜某的實際入廠時間是2015年9月1日,此前并沒有在該公司上班,入廠申請表是其偽造的。因杜某做錯五金件,造成公司損失,試用期不合格,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將其辭退,并向其支付了9月份的工資3479元。對此,模具公司還提供了一份銀行出具的《業務憑證》為證。
對于該憑證,杜某當庭表示不予確認,并否認模具公司曾向其支付工資,主張全國同名同姓之人很多,憑證上沒有他的身份證號碼及地址,無法證明上面顯示的收款人就是他本人,且上面顯示的銀行賬號也不是他本人的。在法官向其釋明虛假陳述需承擔不利后果的情況下,杜某仍堅決否認。
調查證實當事人說謊 法院處以15000元罰款
庭后,法院發函前往賬戶開戶行進行調查核對。銀行回函顯示,該賬號開戶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均與杜某的一致。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陳述是證據的一種,而杜某作為案件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進行虛假陳述,且該虛假陳述將導致杜某存在重復獲得相應的款項的可能,屬于偽造重要證據,妨礙法院對此案的審理。
該案主審法官還獲悉,杜某已經不是“初犯”了。他曾在一宗民間借貸糾紛中,因偽造案件重要證據而被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罰款10000元。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為,杜某經過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罰款警告后,再次違背訴訟誠信原則,作出虛假陳述,應當予以從重處罰。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對杜某處以15000元罰款。
連線法官:民事訴訟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111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民訴法規定,當事人的陳述是證據的一種。本案當事人為了獲得非法利益,對于另一方當事人指出的案件事實毫無誠信地矢口否認,即便在對方提交了證據的情況下依然百般抵賴,其虛假陳述不但擾亂審判秩序,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影響審判的公正高效,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的權威及公信力。因此,法院在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誠信訴訟相關規定的情況下開出罰單,對該類行為進行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