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正式印發。該標準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準,并于2017年8月1日實施。
標準規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實施要求等內容,適用于四川省的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和管理。
從標準列表看,四川規定的第一階段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常規控制污染物項目)中,印刷行業的印刷、烘干環節,其VOCs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80mg/m3,與排氣筒高度對應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則分別為:15m為4kg/h,20m為8kg/h,30m為24kg/h,40m為42kg/h,最低去除效率要達到70%。
油墨、膠粘劑行業在原料混配、分散研磨及生產等環節,VOCs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80mg/m3,與排氣筒高度對應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則分別為:15m為4kg/h,20m為8kg/h,30m為24kg/h,40m為42kg/h,最低去除效率要達到80%。
而在第二階段,印刷行業的印刷、烘干環節,其VOCs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60mg/m3,與排氣筒高度對應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則分別為:15m為3.4kg/h,20m為6.8kg/h,30m為20kg/h,40m為36kg/h,最低去除效率要達到80%。
油墨、膠粘劑行業在原料混配、分散研磨及生產等環節,VOCs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60mg/m3,與排氣筒高度對應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則分別為:15m為3.4kg/h,20m為6.8kg/h,30m為20kg/h,40m為36kg/h,最低去除效率要達到90%。
從標準內容看,四川污染源管理分了時間段和地域逐步推進,并且越來越嚴格,標準要求:
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全省除成都、德陽、綿陽、眉山、樂山、資陽、遂寧、雅安外的其余市(州)現有企業執行標準中表l、表2規定的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德陽、綿陽、眉山、樂山、資陽、遂寧、雅安現有企業執行表l、表2規定的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
2、自2018年1月1日起,成都現有企業執行表3、表4規定的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德陽、綿陽、眉山、樂山、資陽、遂寧、雅安現有企業執行表3、表4規定的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除成都、德陽、綿陽、眉山、樂山、資陽、遂寧、雅安外的其余市(州)現有企業執行表3、表4規定的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
3、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新建企業執行表3、表4規定的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