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關于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費發〔2016〕47號)要求,加強山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控制,為排污收費提供核算依據,山東省環保廳組織省環境規劃院編制了《汽車制造業、家具制造業、鋁型材工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核算辦法—物料衡算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該《辦法》由省環保廳正式印發。
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有實測法、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數法等。汽車制造、家具制造和鋁型材工業生產過程中VOCs排放以無組織排放為主,僅靠實測法無法滿足核算需要。排污系數法對企業物料使用情況、生產工藝、末端治理技術差異等考慮不足,針對性較差。物料衡算法則對全過程VOCs的投入和產出進行核算,準確全面。
《辦法》規定VOCs排放量等于VOCs產生量減去VOCs去除量。其中,VOCs產生量等于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所有物料VOCs總含量減去回收的物料VOCs總含量。VOCs去除量等于企業各污染治理措施VOCs總去除量,去除量可通過監測或去除效率經驗值的方式獲取。
《辦法》要求,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按本辦法核算并填報排污費申報表,保證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環保部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審核后,作為排污費征收依據。
附:《汽車制造業、家具制造業、鋁型材工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核算辦法—物料衡算法》
(全文)如下:
汽車制造業、家具制造業、鋁型材工業
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核算辦法
—物料衡算法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山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控制,為排污收費提供核算依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汽車制造業、家具制造業、鋁型材工業采用物料衡算法進行VOCs排放量的核算。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兩個行業VOCs排放量核算辦法按國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執行。其他行業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VOCs排放量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核算期內VOCs排放量等于VOCs產生量減去VOCs去除量,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E——核算期內VOCs排放量,單位:千克;
E0——核算期內VOCs產生量,單位:千克;
D0——核算期內污染治理設施的VOCs去除量,單位:千克。
第四條核算期內VOCs產生量等于生產過程使用的物料中VOCs總含量減去回收物料中VOCs總含量。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E0,物料——核算期內使用的所有物料中VOCs總含量,單位:千克;
E0,回收——核算期內回收的各種廢有機溶劑或廢棄物(含固體和液體)中VOCs總含量,單位:千克。
第五條核算期內生產過程使用的物料中VOCs總含量按如下公式計算:
式中:
Wi——核算期內第i種含有VOCs的物料投用量,單位:千克;以物料購入憑證為計算依據;
WFi——核算期內第i種含有VOCs的物料中VOCs質量百分含量,單位:%;數據按以下優先順序采用:①有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機類物料的檢測分析報告中VOCs含量;②供貨商提供的質檢報告(MS/DS文件),如文件中的物料含量數據為百分比范圍,取其范圍中值;③無法獲取VOCs含量比例的,按附件1取值。
第六條核算期內回收物料中VOCs總含量按如下公式計算:
式中:
E0,回收——指廢棄或當作副產品外售等運輸至廠外且不再進入生產系統回用的廢有機溶劑(或廢棄物)中VOCs含量,單位:千克;
Wj——核算期內第j種廢有機溶劑(或廢棄物)的回收量,單位:千克;以危廢處置聯單或接收單位出具發票等憑證為計算依據;
WFj——核算期內第j種廢有機溶劑(或廢棄物)的VOCs質量百分含量,單位:%;以投用物料中VOCs質量百分含量為計算依據(VOCs質量百分含量按本辦法第五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核算期內VOCs去除量等于企業各污染治理設施的VOCs總去除量,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D0——核算期內各污染治理設施的VOCs去除總量,單位:千克;
Di——核算期內第i臺污染治理設施的VOCs去除量,單位:千克。
污染治理設施的VOCs去除量可采用監測法和去除量公式法計算。計算方法按以下優先順序采用:①監測法;②無法獲取污染治理設施進出口濃度監測數據,但企業可提供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的工作臺賬、設備運行記錄和設備點檢表等證明材料時,正常運行時段采用去除量公式法計算。若企業未安裝任何污染治理設施,或污染治理設施未按設計要求定期更換活性炭或者催化劑,或企業無法提供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的證明材料時,則其VOCs去除量為0。
(1)監測法
污染治理設施的VOCs去除量按如下公式計算:
式中:
Di——核算期內第i臺污染治理設施的VOCs去除量,單位:千克;
C進口,i——核算期內第i臺污染治理設施進口VOCs流量加權平均濃度,單位:毫克/立方米;
C出口,i——核算期內第i臺污染治理設施出口VOCs流量加權平均濃度,單位:毫克/立方米;
Qi——核算期內第i臺污染治理設施平均煙氣量,單位:立方米/小時;
ti——核算期內第i臺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時間,單位:小時。
污染治理設施進出口VOCs濃度數據按以下優先順序采用:①經數據有效性審核
有效的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②環保部門監督性監測數據;③第三方監測數據或環保三同時驗收監測數據。污染物測定分析方法按照附件2執行。
(2)去除量公式法
無法獲取監測數據時,污染治理設施的去除效率按30%計。污染治理設施的VOCs去除量按如下公式計算:
式中:
Di——核算期內第i臺污染治理設施的VOCs去除量,單位:千克;
E0,i——核算期內安裝第i臺污染治理設施的生產環節的VOCs產生量(參照公式2計算),單位:千克。
第八條汽車制造業、家具制造業、鋁型材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核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計算。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按本辦法核算并填報《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信息申報表》(附件3),申報VOCs排放情況,并提供有關證明資料,企業應保證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環保部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審核后,作為排污費征收依據。
附件:1.有機物料種類與VOCs含量參考值
附件2.揮發性有機物(VOCs)監測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