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有網友爆料某印刷廠發冥幣抵工資。該網友自稱是這家印刷廠的一個員工,廠里今年生意不景氣,把冥幣發給他,讓他自行賣出去,而銷售的收入就是工資。“我們認為這極不合理,就算是發實物抵工資,這發冥幣不是咒我們嗎?”
經媒體核實,還真如網友所言確有此事。該公司負責人解釋,印刷廠主要業務是印刷教材和試卷、報紙,每年寒暑假都是印刷旺季,工人需要加班加點,工資能拿到數千元;學生一開學,印刷任務減少進入淡季,員工在沒有印刷任務時可以在家休息,每個月公司還會發900元保底工資,從來沒有拖欠過員工工資。“印刷冥幣用的都是紙張下腳料,扔了也是浪費,印刷冥幣也是我們第一次嘗試。我們響應公司‘全員總動員’的創業號召,考慮到只靠幾個業務員去銷售冥幣效果有限,才在清明節前夕讓大家都領一部分任務。”負責人說。
無獨有偶,上海也發生過類似案例。某生產礦泉水的公司經營不善,用礦泉水折抵工資發給職工。到了月底領工資的時候,每個職工都領回去幾十箱礦泉水,一次性領到這么多礦泉水,有的職工表示內心很復雜,一方面愿意和企業“共渡難關”,畢竟工作多年,相信單位也是不愿意拖欠工資才出此下策,另一方面期盼公司早日找到新的盈利模式,不用再“自產自銷”了。
職工問,礦泉水雖然有使用價值,也是生活品之一,當福利發發無可厚非,可是能否作為職工的工資進行發放呢?如果是作為工資發放,又該如何評價礦泉水的價值才更為合理?按照市場價格當然不合適,如果按照生產成本的價格,是否又應該再剔除職工的勞動成本。有人對此事評價也不失公道:表面上看發的是礦泉水,實際上領回去的是銷售任務。發實物代替工資,本身就是對職工的工作量“做加法”。那么,職工遇上這種情況,可否對企業說不?
專家觀點 企業不得以實物折抵工資
礦泉水廠經營不善,用礦泉水折抵工資,職工可否拒絕呢?上海唐毅律師事務所邵敏杰律師認為,企業不得以礦泉水折抵工資,這種做法是對勞動者勞動權益的侵害。國務院《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工資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對價,也是勞動者的生活資料,勞動者需要使用工資來購買自己的生活必需品。
因此,工資必須是可以流通的法定貨幣,而不能是實物或有價證券。案例中,該礦泉水廠以滯銷的礦泉水來代替工資的做法,不但影響勞動者的勞動權益還會嚴重影響勞動者的正常生活。因此,該廠的勞動者可以拒絕企業用礦泉水折抵工資。如果企業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