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因單位提供的工資表不能證明已為職工馮某發放了工資,近日,被法院判決承擔全部責任,支付員工馮某疑似多要的工資。
2005年10月14日,馮某到棗莊某印刷公司工作,但印刷公司一直未為馮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14年7月29日,馮某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此后一直未上班。后馮某被認定為工傷。
2015年2月28日,馮某與印刷公司簽訂了一份工傷事故賠償協議,內容為: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印刷公司一次性賠償馮某誤工費、傷殘補助金、后續治療費、陪護費等一切費用6萬元;此事故一次性了結,永不再議。
2015年4月,馮某向棗莊市市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印刷公司支付拖欠的2014年5—7月的工資8930.99元。仲裁委裁決后,馮某不服,向市中區法院提起訴訟。
印刷公司辯稱,馮某的各項請求已經在2015年2月28日雙方達成的協議中處理完畢,因此馮某再次要求工資,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認為,從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的內容看,印刷公司支付馮某6萬元是僅就馮某受傷事宜作出的賠償數額,并未涉及其他費用。馮某受傷前在印刷公司付出了勞動,印刷公司應支付工資。印刷公司掌握管理其職工的工資發放情況,應由其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
但印刷公司提供的工資表不足以證明馮某的工資發放情況,應承擔不利后果。馮某主張印刷公司拖欠其2012年5—7月的工資,應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印刷公司支付馮某拖欠的工資8930.99元,駁回其他仲裁請求。
來源: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