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發布關于征求對《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裝(汽車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意見的通知(粵環商〔2016〕796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等一系列文件的有關要求,加強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總量控制,我廳組織編制了《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裝(汽車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征求你們意見,請于2016年9月16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省環境保護廳,意見電子版請發至郵箱。
歡迎社會各界、各單位、公眾對本征求稿提出意見,也請于2016年9月16日前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給省環境保護廳。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聯系人及電話:
段獻忠 020-85267640
郵箱:282894616@qq.com
其通知附件為:
附件: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裝(汽車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此處僅附錄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如下:
1印刷行業
1.1 適用范圍
本核算細則適用于廣東省包裝印刷行業(書、報刊印刷;本冊印刷;包裝材料印刷、復合、)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核算。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標準規范》(HJ 2026)
《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標準規范》(HJ 2027)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廢氣吸附凈化裝置》(HJ/T 386)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廢氣吸收凈化裝置》(HJ/T 387)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濕法漆霧過濾凈化裝置》(HJ/T 388)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有機廢氣催化凈化裝置》(HJ/T 389)
《廣東省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371)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膠印油墨》(HJ/T370)
1.3術語和定義
1.3.1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在101325Pa標準大氣壓下,任何沸點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
1.3.2 油墨
由作為分散相的色料和作為連續相的連結料組成的一種穩定的粗分散體系,在印刷過程中被轉移到承印物上著色的物質。
1.3.3 平版印刷
平版印刷(平印)又稱為膠版印刷(膠印),其特征是印版的圖文著墨部分和空白部分幾乎在同一平面上。
1.3.4 凸版印刷
凸版印刷(凸印)的圖文部分處于一個平面,明顯高于空白部分,印版著墨時,油墨附著在印版的凸起部分,并在壓力作用下轉移到承印物上。傳統的凸版印刷采用銅鋅版,目前逐漸被柔版印刷(柔印)代替,采用軟質的樹脂印版。
1.3.5凹版印刷
凹版印刷(凹印)的印版滾筒上空白部分高于印刷圖文部分,并且高低懸殊,空白部分處于同一平面或同一曲面上。印版上凹陷的圖文部分形成網穴容納油墨,通過滾筒壓印,使印版滾筒上的圖文印跡轉移到承印物表面。
1.3.6 孔版印刷
孔版印刷(也稱絲網印刷、絲印)是將真絲、尼龍或金屬絲編織成網,將其緊繃于網框上,采用手工刻膜或光化學制版的方法制成網版,網版上非圖文部分被涂布的感光涂層封住,只留下圖文部分的網孔可以透過油墨。印刷時,先在網版上涂墨,再用橡皮刮板在網版上輕刮,油墨透過網版,轉移到放置在網版下的承印材料上。
1.3.7 復合
指使用膠粘劑,將不同的基材通過壓貼粘合形成二種或多種材料的組合的一種印后加工方式。
1.3.8 物料衡算法
以質量守恒定律為基礎對物料平衡進行計算。在單位時間內進入系統的全部物料質量必定等于離開該系統的全部物料質量再加上損失掉的和積累起來的物料質量。
1.4核算方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印刷行業企業的VOCs排放量。
1.5核算公式
印刷企業VOCs排放量采用公式(6-1)核算:
(1-1)
式中:
E—企業VOCs排放量,t;
mi—企業基準年使用油墨及其配套有機溶劑用量,kg;
pi—對應的油墨及其配套有機溶劑VOCs含量,%;
ηi—治理設施治理效率,%。
1.6核算所選用參數及有關說明
1.6.1 現有企業排放量核算
油墨及其配套有機溶劑的用量(mi)以購買發票等結算憑證為核定依據。
對應的油墨及其配套有機溶劑VOCs含量(pi)以供貨商提供的物質安全說明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或物質檢測報告中VOCs組分含量為核定依據。若無MSDS或物質檢測報告,可參考表1-2取值。僅能確定油墨及其配套有機溶劑名稱的企業推薦取表1-2的中間值。
治理設施治理效率(η)優先采用實測數據,若無實測數據采用表1-1推薦數據取值。
表1-1常見治理設施治理效率
取值說明:
(1)當無治理設施或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參數設計不合理,治理效率為0。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情況:①車間未能有效密封,存在大量無組織排放;②未能按要求及時更換活性炭或吸附藥液;③治理設施未運行;④生產車間大,治理設施設計風量不夠,工作點無明顯正壓或負壓;⑤廢氣組成對治理設施造成影響而未采取有效的前處理方式、治理設施參數設計達不到治理技術本身要求。
(2)治理設施雖能正常運行,但存在以下情況時取較低值:①吸附劑更換頻率較低,吸附劑填充量不夠;②吸收塔中空塔氣速、液氣比條件達不到最優;③催化劑工作溫度、設計空速不滿足要求。
(3)治理設施參數設計符合技術要求、定期維護保養、更換耗材,治理設施能正常運行可取平均值。
(4)當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治理設施聯合治理時,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1-2)計算。
式中:ηi—某種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
1.6.2 新建企業排放量核算
油墨及其配套溶劑的用量(mi)以工程設計文件作為核算依據,VOCs含量(pi)參考表1-2進行核算,治理設施治理效率( )采用設計文件中的取值,當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治理設施聯合治理時,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1-1)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