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深圳市寶安區福永鑫鑫印刷廠因拖欠東莞市某紙業有限公司貨款,被起訴至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據紙業公司的申請,法院依法對印刷廠的財產進行了查封,責令印刷廠自行保管,并告知了該廠老板余某有損查封財產價值行為相關的法律責任。
2015年9月,法院判決印刷廠支付貨款26萬多元及其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判決生效后,印刷廠并沒有履行付款義務。
2016年1月,紙業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前往印刷廠內清點被查封的財產,但發現該廠已經停止經營,原址已被其他企業在使用,法院此前查封的財產已不知去向。
2016年3月24日,印刷廠老板余某主動前來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接受調查,承認是他授權他人變賣了法院查封的機器設備。后余某與紙業公司達成和解,約定分期付款,但紙業公司表示至今未收到任何案款。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余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與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經法院移送相關材料,目前,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對余某可能構成的犯罪行為已經立案偵查。
來源:東莞陽光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