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索賄300萬
羅長友今年59歲,黃飛54歲。一審查明,2002年至2010年1月間,羅長友、黃飛與樊某(案發前已去世),利用三人分別擔任北京地質印刷廠廠長、副廠長、總會計師的職務便利,在北京地質印刷廠與北京華鑫中日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建設北京地質印刷廠綜合樓的過程中,為華鑫公司在綜合樓經營管理權比例上謀取利益,向該公司索要300萬元。
據悉,羅長友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問題時,如實供述其伙同黃飛向他人索賄的事實。2014年10月21日和24日,羅長友和黃飛先后被抓歸案。案發后,二人在親屬的幫助下各退賠100萬元。
羅長友到案后供述,2002年簽訂合同之前,樊某和黃飛到其辦公室,稱要找張某要一些錢,他同意了。后張某同意每人給100萬元。最終,三人與張某商定地質印刷廠占45%的權益,張某占55%。之后幾年中,三人分別收受張某給的100萬元。
因退贓獲輕判
一審法院認為,黃飛、羅長友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黃飛、羅長友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羅長友自首、黃飛如實供述,二人退繳了部分贓款,均依法從輕處罰。
一審判處黃飛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羅長友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40萬元?垩涸诎傅200萬元予以沒收;并責令二人退賠100萬元予以沒收。
判決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訴。黃飛認為,其具有自首、從犯、退贓等情節,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應減輕處罰。黃飛的辯護人還指出,共同受賄案件中,受賄數額不適用“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應按照黃飛受賄100萬元進行處罰。羅長友也認為其具有自首、退贓等情節,其受賄數額只應認定為100萬元。
市高院查明,羅、黃二人雖僅分得部分賄款,但對受賄總額具有明確的認知、明顯的犯意聯絡和共同的決定權,且客觀上造成了所在單位的利益受損,故不應適用按個人實際所得數額處罰的原則。最終,法院依法改判黃飛有期徒刑10年,改判羅長友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