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5天后離職,經過一番周折,在甌海務工的萬某終于拿到了233元工錢,但這一數字比他預想的少了17元。萬某很不高興,想到為拿這233元就憋了一肚子氣,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補上17元工資,并賠償兩千元“心情受損費”。日前,甌海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萬某前者要求,但駁回了其兩千元索賠請求。
口頭協議工資數額起爭議
去年8月23日,萬某來到甌海一家鞋廠工作。不料才干了5天,就和一名工友發生爭吵。隨后,萬某一氣之下,向工廠提出辭職,并經人事部門批準辦好了辭職手續。幾天后,萬某的氣漸漸地消了,他冷靜下來后想想,自己畢竟干了5天,就這樣冒冒失失地走掉,一分錢也不拿,太可惜了。
于是,萬某向工廠提出要求結算工作5天的工資,但遭到了拒絕。原來,工廠老板吳某也是一肚子氣,眼下招個工人并不容易,萬某這一走,他又得絞盡腦汁找新的員工了。
兩人于是較上了勁,并鬧到了甌海法院三溪法庭。法院的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認為,這事完全可以調解解決。于是經萬某和吳某同意后,將案件移交給民商事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
在工作人員耐心調解下,吳某同意支付萬某233元工資。但萬某卻對這一結果不滿意,他說,少給了17元,應該是250元,因為當初明明講好每個月是1500元。
吳某原本心中有氣,一聽這話,更不高興了。他說,怎么會是1500元呢,明明講好每個月工資是1400元。
雙方各執一詞,嗓門越來越響。最后,萬某一拍桌子說,咱們法庭上見。
討要17元不成索賠兩千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吳某賠償其各項損失2017元。萬某說,17元是吳某應付的工資,而索要2000元的原因是他向吳某索要工資過程中,屢遭拒絕,頗費周折,心情大受影響,從而影響正常上班,此外,吳某還要為這期間的伙食、交通等費用埋單。
法院審理此案時發現,萬某只是口頭上和吳某談妥工資,并未留下充分憑證。這讓法官犯了難,到底一個月是1400元還是1500元?
好在這時,吳某妥協了。他說,算了算了,就送17元給對方吧。法院最終審理后判決,吳某支付萬某17元工資,但認定萬某要求吳某賠償2 000元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院建議企業多為員工考慮
昨天,三溪法庭的一名法官說,萬某交納了10元訴訟費,按照規定此類勞動爭議案件可以退還5元,但他們電話聯系萬某,對方一直不接。為打這趟官司,萬某來回跑了好幾趟法院,攤上交通費等費用,為這17元,無論怎么算也是虧本。
甌海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員則感嘆,17元的工資,并不是無法調和的天文數字,卻偏偏經歷調解委員會調解,并直至法院判決,歷時三個多月,期間不僅給當事人帶來極大的不便,更是加重了法院的訴訟負擔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年關將至,勞資糾紛訴訟增多,法院平均每兩天便接到一起勞資糾紛案件。如果企業與員工雙方能及時做好溝通,企業多站在員工的角度考慮問題,那么這些不必要的麻煩就會大大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