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裝備的研制過程中建立和實施《裝備包裝裝卸貯存運輸大綱》(以下簡稱《大綱》)。具體
做法是:訂購方在裝備研制的《戰術技術指標和使用要求》中,提出包裝貯運要求。承制方應根據訂購方的要求,制定和施實《大綱》。
《大綱》的主要內容包括:
(1)明確包裝貯運設備研制的目標和工作范圍。
(2)選用、改進以及需要重新設計的包裝貯運設備的清單。
(3)確定包裝設備的設計要求。
(4)提出包裝設備設計方案。
(5)確定備件包裝設計準則。
《大綱》是落實訂購方的包裝貯運要求,進行系統工程前期系統分析的絡果,是指導包裝設備設計、試制、試驗、鑒定定型等工作的基本文件,是裝備研制任務書和設計任務書的組成部分。《大綱》一經批準,具有指令性意義。《大綱》具有動態性,即在方案階段由承制方的設計師系統依據訂購方提出的要求和裝備的總體設計方案、參照以前同類裝備包裝設備研制的經驗和對技術發展的預測,編制《大綱》。《大綱》應隨著設計、研制工作的深入展開及經驗的積累,通過實施中的檢查、階段評審,還應逐步的補充、細化,不斷的完善。對于大型復雜的武器系統的《大綱》應有層次性。即系統、分系統、設備各級都應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包括轉承制方根據主承制方的要求),編制覆蓋范圍適當,粗細程度不等、內容不同的《大綱》,并保持他們之間協調的階遞關系。
按照這一要求和方法,訂購方采辦的包裝設備,在軍事上、經濟上可以獲得以下明顯好處:
a、確保了包裝設備同裝備之間相匹配;
B、確保部隊及時、經濟而有效的得到包裝設備,一旦裝備部隊即能配套形成作戰能力;
c、包裝同部隊后勤保障相匹配(主要指裝備維修要求方面),減少部隊的二次包裝;
D、避免了某些方面高于實際需要,減少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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