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產品質量法》、《商標法》等法律的規定,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標識應有以下9種:
1、產品要有檢驗合格證。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廠名和廠址。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必須有中文標志。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也應當予以標明。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保存期。
5、對于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有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
6、已被工商部門批準的注冊商標,其標志為“R”或“注”。
7、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的,可在產品上注明。
8、生產企業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包裝上注明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我國現行標準分4級,即: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地方標準DB、企業標準QB。
9、已取得國家有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合格認證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