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地方性法規在原有國標基礎上進行了細化,并對已經有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的作出約束性規定。《若干規定》明確指出,生產者過度包裝的,質監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銷售過度包裝的,質監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銷售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在不少商家看準“包裝”的商機的形式下,為賺取更多利潤,往往選用豪華包裝來抬高價格,導致過度包裝現象日益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上海市在立法前,曾連續3年對該市生產、銷售的茶葉、月餅、保健食品進行計量監督專項檢查,結果顯示,147家(次)企業、276批(次)商品中,發現的主要問題都是“包裝空隙率”的合格率較低,茶葉、保健食品的過度包裝突出。
作為人口高密度、土地資源稀缺的特大型城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具有更強的緊迫性,上海市決定就此率先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