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食品用PE保鮮膜。經確認,該公司未取得食品用PE保鮮膜、保鮮袋的生產許可證,但已生產食品級PE保鮮膜1800卷、保鮮袋1190卷,貨值8124元。其中,已售出保鮮膜600卷、保鮮袋1190卷,違法所得815.9元。
食品用塑料包裝產品屬于國家列入許可證管理目錄的產品,需要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后才能生產,該公司未取得許可證擅自生產食品用保鮮膜、保鮮袋,違反了相關規定。市質監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食品用塑料包裝產品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的PE保鮮膜1196卷;處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8124元)1.5倍的罰款12186元;沒收違法所得815.9元。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