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宣稱是保健食品,但未標示國家批準文號和保健食品標識。周某購買5盒某品牌保健品后,發現問題所在,遂請求法院判令商家全額退款并予10倍賠償。
昨日,記者從市第三人民法院獲悉,因商場將沒有取得保健食品許可的產品當作保健食品進行銷售,且銷售的產品,其生產廠家、執行標準標示不一,已經構成欺詐,但不能據此認定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最終判令商場全額退款并給予消費者3倍賠償。
保健品無批準文號顧客索賠10倍
今年5月22日,周某在橋頭鎮一家百貨商場購買某品牌鐵鋅氨基酸營養液5盒,單價98元,共計490元。
回家打開包裝后,周某發現,包裝說明文字宣稱該產品是保健品,但未發現有國家批準文號和保健食品標識。周某遂將商場的實際經營者郭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郭某退還購物貨款490元,并按10倍賠償4900元。
而郭某稱,進貨時要求廠家提供了許可證書和相關許可執照,已盡到審查義務。郭某說,他在周某投訴后才知道保健品需要批準文號。糾紛發生后,郭某已將案涉商品下架,并將貨款退回給周某。
商場存在欺詐被判賠3倍
法院審理認為,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銷售者應當確保產品標識內容的真實性。該產品標識上具有不實表述,同一包裝上注明“DX”與“LJKY”兩個不同商標,外包裝上生產廠家、執行標準、衛生許可證號與內包裝中的不一,且在沒有取得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對外宣傳案涉產品為保健食品并進行銷售,應當認定郭某的行為具有欺詐性。
對于周某要求10倍賠償的請求,法院認為,依據《食品安全法》,消費者要想獲得10倍賠償就必須承擔相應舉證責任。但周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氨基酸口服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