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在世界上許多司法管轄區銷售產品時,品牌持有者必須了解其規則和要求之間有著很大的區別,其中最關鍵的差異,概述如下。
全球品牌持有者必須遵守世界上大部分地區的生產者延伸責任(EPR)立法法律。盡管許多國家,如歐盟(EU)的成員暫時為EPR合規性制定了一種既定制度,EPR項目仍然不斷擴大,現存于每個大陸的好幾個國家。
該項目要求生產商報告他們投放于市場上的包裝,以及包裝廢棄物資金報廢的流程,要求生產商確保環境無害化處置。不過,盡管該項目的意圖是一樣的,但是對于報告,許多國家確定了許多不同的概念,以及許多不同的規則,例如:
生產商:該實體有義務申報繳納費用,這取決于當地市場對于“生產商”的定義。在歐盟國家,生產商通常是國家第一個擁有商品的實體,而在一些國家,如加拿大,責任則更多歸于品牌持有者。在其他國家,如英國,費用支付是基于參與者在包裝鏈之間的“共同責任”而拆分的。這種情況下,不是一位生產商都要負責包裝材料的回收和再利用,完成任何義務流程(原材料制造,轉換,包裝/灌裝,銷售或進口)的公司負責債務比例。
有頂包裝:國家或地區的包裝工人注冊處(其中品牌持有者往往有財政獎勵收入,而不是自我合規要求)對于需要報告的包裝類型有著不同的規則。例如,在法國,和分銷商或零售商聯系在一起的運輸包裝是免稅的,而在許多其他國家,各級包裝都必須包括在內。
此外,在一些國家,為一樣產品包裝,其最終目的是家庭為其花費,而其他目的包括用于業務的包裝。此外,加拿大和歐盟的一些個人注冊處,其封面是紙張印刷的,例如說明書,手冊和傳單,而其他個人注冊處卻排除了報告這些材料。有些工人注冊處不接受某些包裝類型,如藥品包裝,像西班牙或葡萄牙的一些國家要求將其報告給專業機構。而一些國家,如日本,占了這種銷售產品種類的一部分以決定包裝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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