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臺灣行政院衛生署發出號令,修正發布“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5條、第6條、第7條條文。修訂后的第5條、第6條自2013年9月1日施行(以臺灣產品的制造日期及進口產品的離港日為準),但對市面流通產品的管制,自2014年3月1日施行。
本次修訂主要針對嬰幼兒奶瓶、塑料類和乳品用容器、包裝。比如第5條規定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Bisphenol A)的塑料材質。
為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各相關生產和出口企業:一是要密切關注標準更新對企業輸臺產品可能產生的影響,認真對待上述重點關注項目,根據要求提前做好檢測,規避貿易風險;二是塑料制品生產企業要積極通過改進生產工藝、選擇食品級安全的原輔材料,確保產品質量安全。此外,企業應與檢驗檢疫部門加強聯系,及時了解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變化,增強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