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以依此分析產品可能產生的危險,在采取適當措施時,需要注意充分使用已頒布的B類標準及各成員國的相應標準,才能確保產品達到法規所規定的基本要求。如果使用歐盟成員國所頒布的標準,那么僅對相應國家有效,用于其他國家時,只能作為參考。
EN 1010-2機械安全一印刷機械和紙加工機械在設計和結構方面的機器安全第2部分:印刷機械和上光機械,包括打樣機。 EN 1010-3機械安全一印刷機械和紙加工機械在設計和結構方面的機器安全第3部分:切紙機械。 EN 1010-4機械安全一印刷機械和紙加工機械在設計和結構方面的機器安全第4部分:裝訂機械紙張加工和印后整飾機械。 EN 1010-5機械安全—印刷機械和紙加工機械在設計和結構方面的機器安全第5部分:生產和加工瓦楞紙板的機械。
本標準是由印刷與造紙機械標準技術委員會(CEN/TC198)制定的。標準遵守了《機械指令》的基本要求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法規,是可以直接用于指導機器設計、生產的C類標準。 本標準針對的有關機械危險防護及所覆蓋的危險區域的安全措施,都是遵循人類工效學原理進行安全要求的。
標準中的“定義—專業術語—符號—縮略語”與ENV 1070《機械安全術語》標準配套使用。EN1010-1對標準中所有類型的印刷機械、紙加工機械、輔助設備以及機械的一般安全規則和措施進行了規定。EN 1010-2至EN 1010-5標準中涉及某一產品安全特性規定的要求,優先于EN 1010-1的相應規定。對于EN 1010標準中沒有涉及的印刷機械,可采用EN 1010-1標準中相關的規定。但是,單獨使用EN 1010-1標準不可能完全滿足機器所有規定。
按照安全標準進行合格評定時,還應做出相應的補充。 另外,機械產品在無相應的產品安全標準時,EN12100-1《機械安全一基本概念,設計通則一第1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EN 12100-2《機械安全—基本概念,設計通則—第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范》、EN 414《機械安全—安全標準的起草和表述規則》、EN 1050《機械安全—風險評價》等標準提供了進行危險分析評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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