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取得專利權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身的權利,但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能否按《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理呢?日前,壽縣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不服工商管理行政處罰而起訴的行政案件。
壽縣工商局接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稱,秦某在壽縣市場銷售的某公司生產的“老白干”酒(年份原漿)仿冒該公司“古井貢酒”(年份原漿),請求查處。壽縣工商局經調查認為,該公司生產的“老白干”酒(年份原漿)屬于仿冒了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的包裝、裝潢,遂以銷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商品為由給予秦某行政處罰。
該公司向法院起訟,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使用在先的原則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訴訟請求。